建设工程纠纷

何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16-11-06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是指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外汇买卖的行为。一般意义上,我们 讨论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指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外汇买卖外汇的行为。

  (一)非法经营罪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1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 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罪 处罚。对于单位实施上述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处 罚。

  立法上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一个立法演变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第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先后对之做出 不同规定。于此,产生了法之溯及力问题。

  司法解释第3条、第4条规定,实施下述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外汇 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非法买 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 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 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居间介绍骗购外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行刑法 第4条、司法解释第3条均规定,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 构成犯罪者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而,对于刑法实施后单行刑法颁行前发生的非法买卖 外汇案件应当根据刑法第225条和司法解释第3条予以定罪。对单行刑法颁行后发生的非 法买卖外汇案件应依刑法第225条和单行刑法第4条予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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