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常识

债务人与保证人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16-11-30

  导读:债权人为了保证债务的顺利实现,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那么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

  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关系

  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分别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应当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称为共同保证。共同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比单个保证更为可靠。共同保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那么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都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保证人内部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其内部约定的份额分担,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平均分担。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除危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外,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是否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申请撤销合同。因此,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有权选择是继续履行还是撤销该合同。总之,选择权利是属于债权人的,如果债权人认为虽然订立合同时受到了欺诈,但是合同履行对自己更有利,那么就可以继续履行该合同;如果债权人认为撤销合同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在主合同与保证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关系消灭,由于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双方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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