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新兴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未知 时间:17-01-15导读: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的嫁接与融合,给金融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对现有金融运营壁垒与金融管理体制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与突破,其迅速发展被视为金融领域突起的“异军”。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业态展现着金融脱媒和互联网结合巨大能量的同时,也对基于传统金融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入罪”和“出罪”观念提出了挑战,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和刑法的滞后性矛盾也愈发突出。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代表着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体制改革实践的试验田,是经济加速增长的助推器,刑法理应尊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合理性,鼓励创新,充分发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使刑法的触角尽可能回缩,给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另一方面,刑法作为规制社会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确因互联网金融引发的金融犯罪行为,刑法介入应当坚持及时、准确、适度,展示刑法“张扬”的一面,发挥刑法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屏障作用。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O2O、网络融资理财等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规模较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形态,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其代表着创新和未来发展趋势,对打破金融垄断,提高金融效率,推进金融业民主化和人性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成长于创新的土壤,缺乏相关法律的监管和规制,难免游走于现有法律合法与非法、乃至罪与非罪的边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可能触及的刑事犯罪风险予以充分评估并探讨相关刑法适用问题,为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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