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新兴互联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抓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17-01-15案情摘要:
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邓某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任运营总监。2013年6月19日,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邓某在庭审中供述,公司成立前期是有意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有资金需求企业的,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率超过6%且不能按时收回。为了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便决定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当平台运作到9月中旬时,公司的资金链开始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返还投资款。2013年11月,被告人邓亮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泽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7亿元人民币,扣除投资人已提现部分未归还本金5250.32万元人民币。2014年10月,法院发布本案的执行公告和分配方案,1200名投资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领取被法院追缴的赃款。
.对“东方创投案”的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兴起,信息技术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备受瞩目,互联网金融热潮席卷全国。然而,任何新生事物均有其两面性,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东方创投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之大,受害人之广,对正常金融秩序影响之恶劣,引发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这一新兴领域刑法适用相关问题的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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