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潜在的刑事犯罪风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17-01-15摘要: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间接融资的具有创新性的金融模式,这种新金融在对传统金融带来新挑战与竞争的同时,因监管缺失和能量过度释放也不断衍生出违法犯罪的风险,甚至催生一些新的犯罪手段或者开辟了金融犯罪的新领域和新路径,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制造麻烦。
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刑事犯罪风险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尤为突出:
1.以“支付宝”、“余额宝”等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宝宝们”的刑事犯罪风险。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出现后,其自身又打造了一项余额增值服务,即余额宝。余额宝把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连接起来使之具有吸收存款、发行基金的功能,为投资者带来了收益,并创造了新金融业态。随着这些宝宝们规模的不断扩展与发展越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传统金融的秩序。例如,“微信钱包”等将散户的零钱悉数收纳,悄无声息地打破了只有金融机构才能吸收存款的限定。当这些被吸收的资金越来越多,尤其作为投资收入返还给客户时,其行为有违反非银行机构不得吸收存款规定的嫌疑。而一旦其越界越走越远,利益的驱动使其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闯入不得设立资金池的政策红线,其与犯罪可能仅仅一步之遥。
2.P2P网贷借贷模式的刑事犯罪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有些平台还提供资金转移和结算、债务催收等相关服务。P2P贷款平台出现之前,类似P2P借贷的民间借贷早已存在,P2P贷款平台的出现,使这种借贷走出熟人圈子,消除了地域、空间、范围带来的限制。然而,P2P贷款平台的逆向选择过程使其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在创新模式上的不断去中介化引发了沉积资金和吸收存款的风险,甚至可能衍生出“超募”、“自融”和洗钱等违法犯罪问题。P2P借贷平台在经历了2014年“年底倒闭潮”之后,网贷问题平台依旧不减,甚至有扩大之趋势。据网贷之家研究院统计,截止2015年1月26日,问题平台数已达55家,其中,曝出代收本息达9亿元的里外贷倒闭的消息。此外,待收本息过亿的平台,如广东中大财富待收达1.1亿元;山东上咸BANK待收达1.56亿元。(3)
3.众筹融资模式的刑事犯罪风险。
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者个人向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资金援助。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符合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要求,对投资者的回报更加透明。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无论是创业者、投资人还是众筹平台均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其中,尤以股权众筹涉嫌违法犯罪风险较大,其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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